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六十七条 属于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