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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如何判断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四十条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 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 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 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