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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 政府会计主体对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 旧,实际成本确定后需要调整原来的折旧额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但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公共基础设施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其成本,计提公共 基础设施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 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