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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政府会计主体在购建公共基础设施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 分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购建公共基础设施时,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 其中的构筑物部分和土地使用权部分分别确认为公共基础 设施;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 分的,应当整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