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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 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如何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披露?主要披露哪些内容?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公共基 础设施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及其确定依据。
(三)各类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实物量。
(五)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金额及其 增减变动情况。
(六)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 用权的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其变动情况。
(七)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名称、 数量等情况。
(八)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九)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名称、数 量等情况(包括未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计 量并确认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
(十)公共基础设施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报废、重 大毁损等处置情况。
(十一)公共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费用和其他后续支出 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