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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 政府会计主体对于公共基础设施报废或遭受重大毁损的,如何记账?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报废或遭受重大毁损的,政 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将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予 以转销,并将报废、毁损过程中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差额按规定做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 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