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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政府会计主体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其 只有总成本、没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其 只有总成本、没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会计主体可 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格 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公共基础设施中各单项 组成部分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