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
在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公共 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