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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哪个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四条 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 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 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 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 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 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第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 确认:
(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 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