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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 否已显著增加时,是考虑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还是违约风险变动 的绝对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五十四条 企业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 否已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而非违约风险变动 的绝对值。在同一后续资产负债表日,对于违约风险变动的绝对值相 同的两项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违约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比初始确认 时违约风险较高的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变化更为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