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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 政府会计主体如何确定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 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应当考虑 下列因素:

(一)设计使用年限或设计基准期;
(二)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三)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四)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对于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无偿调入、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 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处于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期间的公共基础 设施,应当暂停计提折旧。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公共基础设施使用年限的, 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和重新确定的折 旧年限计算折旧额,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构筑物

业务及管理用房

钢结构

不低于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不低于50

砖混结构

不低于30

砖木结构

不低于30

简易房

不低于8

房屋附属设施

不低于8

构筑物

不低于8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

不低于6

办公设备

不低于6

车辆

不低于8

图书档案设备

不低于5

机械设备

不低于10

电气设备

不低于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不低于10

通信设备

不低于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不低于5

仪器仪表

不低于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不低于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不低于5

专用设备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15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15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15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15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3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20

核工业专用设备

20-3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30

工程机械

10-15

农业和林业机械

10-15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15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15

饮料加工设备

10-15

烟草加工设备

10-15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15

纺织设备

10-15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15

造纸和印刷机械

10-2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10

医疗设备

5-10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10

安全生产设备

10-20

邮政专用设备

10-15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20

公安专用设备

3-10

水工机械

10-20

殡葬设备及用品

5-10

铁路运输设备

10-2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2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20

专用仪器仪表

5-10

文艺设备

5-15

体育设备

5-15

娱乐设备

5-15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

不低于15

用具、装具

不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