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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其在重 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余额。
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 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按照本条规定对金融资产重分类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根据该金 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实际利率。同时,企业应当自重 分类日起对该金融资产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并 将重分类日视为初始确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