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当期费用。当月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开始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再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