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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 政府会计主体当月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可以计提折旧吗?政府会计主体当月减少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当期费用。当月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开始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再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