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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政府会计主体如何对基础设施进行分类?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 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确认。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 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该类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个单项公共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