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通常应当在金融工具逾期前确认该工具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 加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五十三条 企业通常应当在金融工具逾期前确认该工具整个 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 加时,企业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 的前瞻性信息的,不得仅依赖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企业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才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逾期信息以外的单独或汇总的前瞻性信息的,可以采用逾 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

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方式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通常情况下, 如果逾期超过 30 日,则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 非企业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 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 30 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 仍未显著增加。如果企业在合同付款逾期超过 30 日前已确定信用风 险显著增加,则应当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

如果交易对手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约定的款项,则表明该金 融资产发生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