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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如何计提损失准备并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 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 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整 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 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初 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企业也应当将 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