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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可以对哪些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 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 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
(二)租赁应收款。
(三)合同资产。合同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四)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三)规定的财 务担保合同。
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 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 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 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 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