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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 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 辆等,按照什么会计准则来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 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 资产:
(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
(二)具有特定用途;
(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 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 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 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 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 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 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 PPP 模式)形 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 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