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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何确认损失准备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于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 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 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