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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 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如何确定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应当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 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二)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 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 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对金融 资产的摊余成本运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的,若该金融工具在后 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 客观上可与应用上述规定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如债务人的信 用评级被上调),企业应当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 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是指将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 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摊余 成本的利率。在确定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 的所有合同条款(例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 以及初始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