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二十条 处于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期间的公共基础 设施,应当暂停计提折旧。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公共基础设施使用年限的, 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和重新确定的折 旧年限计算折旧额,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