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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政府会计主体在原有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等建造活 动后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十条 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 计量。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在原有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后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原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 值加上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公共基 础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公共基础设施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 设期间发生的,计入该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成本;不属 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 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