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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无偿调出、 对外捐赠公共基础设施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无偿调出、 对外捐赠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将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 值予以转销,无偿调出、对外捐赠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 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