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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 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企业如何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 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企业在评估相关 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是否已经显著增加时,应当将基于变更后的合同 条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基于原合同条款在初始确认 时发生违约的风险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