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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金 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 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如何调整比较报表?如何进行披露?如果有差额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七十三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金 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 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 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 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企业如果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应当能够以前期的事实和 情况为依据,且比较数据应当反映本准则的所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