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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企业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 否已显著增加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五十二条 企业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 否已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 化,而不是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的变化。企业应当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 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 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在为确定是否发生违约风险而对违约进行界定时,企业所采用的 界定标准,应当与其内部针对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保持 一致,并考虑财务限制条款等其他定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