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 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可 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规范实物管理。
提前报废的公共基础设施,不再补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