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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 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还需要计提折旧吗?提前报废的公共基础设施,需要补提折旧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 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可 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规范实物管理。

提前报废的公共基础设施,不再补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