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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六十八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将 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的,该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 动金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该金融负债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本条(一)规定对该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企业应当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第二十二条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 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二)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 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 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第二十六条 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二)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 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 权,允许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