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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 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 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算 的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 量按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或者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 融资产的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如适用)折现的现值确定。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企业应当调整修改后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资产的剩余期 限内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