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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用发票开票机数量发生变化,应对增值税税控机申请变更发行(改卡)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56号
)规定,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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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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