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发票印制地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