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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中,税务机关如何向被调查企业送达调查结果?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应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
(一)在测算、论证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方案;
(二)根据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税企双方均应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若企业拒签,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三)企业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做出审议决定;
(四)根据审议决定,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