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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重组各方相关交易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