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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2〕1440号)规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