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一天
5
.
00
一个月
19
.
90
(日常价:
30. 00
)
买一送一
一整年
99
.
00
(日常价:
300. 00
)
联系管理员人工服务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哪些情况同类销售品价格不能加权平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部分审批)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