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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发票方面进行控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