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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