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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对2009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及服务合同,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规定:“三、对2009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及服务合同,凡相关服务活动跨10月1日并尚未对服务所得做出税务处理的,应执行上述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