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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分别适用哪些交易?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