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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可以设定纳税抵押?
根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
其他
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
其他
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
其他
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
其他
财产;
(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
其他
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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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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