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