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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打印系统的开发、维护、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8〕54号
)
第四条规定:“《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也可自行开发本公司《行程单》打印系统,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验合格后使用。开发单位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或短信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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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苏国税发[2008]5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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