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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对外籍人员受雇所得判定纳税义务183天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八条规定:“受雇所得是指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本条第二款(一)项将原安排的‘在有关纳税年度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改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对此项规定暂按以下解释执行:(一)‘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一语,是指以任何入境日所在月份往后计算的每12个月或以任何离境日所在月份往前计算的12个月中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按上述原则计算,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12个月的开始或终了月份分别处于两个年度的,在两个年度中其内地的所有工作月份取得的所得均应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