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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时是否需要报送《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及《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五条规定:“《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规定:“《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规定:“《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卷烟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