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条一直没有公布废止,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应当继续执行?该条规定实际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抵触,是否继续执行吗?

根据2012年4月11日上午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 云 访谈

根据现行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