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
2016年0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您提出的关于将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三、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