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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行实名办税财务负责人有什么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