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4月11日上午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 云 访谈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有明确的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