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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青国资委[2009]60号)第二十条规定:“审核备案意见应视为合理工资支出,税务部门依据税法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对于超过备案总额的工资支出(适用于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


《青岛市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青国资委[2009]60号)第二十条规定:“审核备案意见应视为合理工资支出,税务部门依据税法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对于超过备案总额的工资支出(适用于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