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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如何写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规定,

(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 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1.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 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 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
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 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 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